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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洪湖市检察院青年干警首次案例研讨会有点“燃”

【字号:    】        时间:2021-03-02      

   31日下午,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举办青年干警首次案例研讨会,案例以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为选题,会议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法院副院长、政府办副主任、工商联主席、人民监督员和律师代表参加并点评。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朱野出席活动并讲话,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尚明主持会议,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蒋亿高及全体青年干警参加研讨会。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蒋亿高宣读《洪湖市人民检察院青年干警案例研讨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检察部负责人、青委会主任徐帅介绍基本案情: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910319时许,被告人林某醉酒驾驶一辆“台铃”牌电动车,行至某村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林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904毫克/100毫升。

 围绕行为人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争议焦点,来自第一、二、四、六检察部和政治部的6名青年干警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分别从电动车是否应认定为机动车、犯罪打击的社会治理角度、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基本要件、犯罪时嫌疑人主客观是否保持一致等方面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省人大代表、洪湖市中医院院长周祖山:“此次案例研讨活动如同我院的病案研讨一样,具有重要意义,洪湖市检察院青年干警法律知识强、案例分析透彻,为大家上了一场生动的法律课。”

省政协委员、洪湖市老湾乡乡长定志祥:“案例研讨会让我深受教育,年轻活泼的检察干警们思路清晰,案例分析有理有据,从机动车的定性、社会危害性等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人民监督员、 团市委副书记刘洋:“从案件目前仅有的情况很难判断嫌疑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希望检察官们在今后的办案中能更聚焦案件本身,从事实出发,再去探讨案件定性和处理方法。”

市政府办副主任、工商联主席吕良彬:“法律是以预防犯罪为目的,而不是惩罚犯罪,如果认定电动车为机动车那必须要有驾驶证等,在定性问题上有“错位”认识,应从最开始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方面着手进行预防。”

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红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市面上大部分电动车都可以认定为机动车,如果能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鉴定涉案电动车为机动车,则更容易把握案件的定性”

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曾祥席:“此次活动组织的很好,这类案件是目前社会上争议很大的案件之一,以行业标准来认定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还需等待正式文件或司法解释的出台。”

洪湖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朱野点评时指出,本次案例研讨体现出“三好”:一是组织落实“好”;二是甄选案件题材“好”;三是点评效果“好”。同时,他对青年干警成长成才提出三点要求:一要服务大局讲政治。青年干警是检察机关的未来,要始终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上级检察机关保持高度一致,只有旗帜鲜明地讲政治,主动顺应新时代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才能巩固党的执政根基,推进检察事业发展。二要立足业务强素能。做到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并重,青年干警要深刻认识到思想政治素质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础和保障,要加强与检察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的学习,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和法律真谛,不断提高正确灵活运用政策法律的水平,要注重检察业务知识学习,把握检察业务工作规律,提高运用专业理论分析、破解法律监督实践难题的能力,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三要严于律己转作风。要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立检为公、司法为民,不断提升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