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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法捕捞亮剑 | 14人涉嫌非法捕捞被提起公诉

【字号:    】        时间:2023-02-27      



近日,由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尹某等14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洪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宋梦融出庭支持公诉。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等11人分别多次在洪湖大湖(禁捕水域)使用单层刺网、双重刺网、三重丝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白鲢鱼、花鲢鱼等鱼类,其非法捕捞数量共31000余斤,销售后从中获利34000余元。被告人尹某等3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系违法所得,仍长期收购他人在洪湖市禁捕水域捕捞的野生鱼,之后运输至仙桃售卖,并从中获利共4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等14人均退清所获全部赃款,并缴纳生态修复金94000余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释明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捕区域和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的规定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后果、法律责任等法律知识,解读了长江“十年禁捕”政策,要求各被告人以此案为诫,以自身事警醒身边人,不要再犯。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合议庭评议后,该案将择期宣判。

 

 

一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刑事检察工作相结合,实现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有效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及下游犯罪,不断加强对长江母亲河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确保禁渔令落地见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无论捕获的水产品数量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广大群众千万不要贪图一时之利而去触碰法律底线,否则被的可能就是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