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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助企纾困 帮民营企业追赃挽损325万元

【字号:    】        时间:2023-03-28      


 

“钱已到账,感谢检察机关帮我们追回损失,谢谢郑检察官”。收到合同诈骗款的B公司会计,第一时间给承办检察官发来感谢短信。

 

 

近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王某某设立淮安A公司,利用某机械设备急缺的现状,隐瞒其真实的生产能力,对外宣称其设备可以生产社会急需物资,监利市B公司获悉后,于20203月安排许某某、朱某某等人赶赴该厂房,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商谈购买四套设备,后支付 325 万元签订合同购买了四套机械设备。设备经四次调试,均不能正常生产。同年56日,监利市B公司将四台设备拖回A公司要求退货时,发现公司已搬离只剩下守门人员。在监利市B公司多次追偿的情况下,直至案发淮安A公司也未退赔损失。

 

 

承办检察官审查证据发现,对于本案所销售的设备是否能委托作出相关的质量鉴定,不同的鉴定机构给出了不同的意见。针对相关问题所出现的分歧,检察机关提出收集固定嫌疑人主体身份情况,查明涉案公司经营状况及资质、合同履行能力,在案发前涉案公司针对合同无法履行所采取的态度和做法,为准确定性筑牢了证据基础。

 

为了便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先后6次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走访,监利市B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因从A公司采购设备无法正常生产又无法退货,给B公司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影响。B公司负责人要求严惩涉嫌合同诈骗的A公司。

 

 

为帮助被害企业追赃挽损,达到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检察机关充分依托提前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等方式突破追赃挽损困境。一方面督促侦查机关加快追缴赃款工作的进展;一方面积极做好被告的释法说理工作,促其自愿认罪认罚;征得被告愿意主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意愿后,检察机关联系被害企业,最终促成双方的和解,为被害企业挽回 325万元的经济损失。

 

 

据介绍,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政策措施,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攻坚战,以检察之治促营商环境之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