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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哺乳期结束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被收监执行

【字号:    】        时间:2023-03-31      

 

2023年3月30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了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案件。在现场,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决定宣告、文书交付、收押前体检以及收押入所等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

 

2021年9月15日,罪犯钟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由于罪犯钟某某怀孕,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经审查, 2022年3月31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交付执行,由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23年3月30日,钟某某的哺乳期结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仍未执行完毕,按照法律规定应予收监。2023年3月10日,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作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提出对钟某某收监执行建议。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了该局收监执行建议,认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钟某某作出的收监执行建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审查意见书。2023年3月15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钟某某某收监执行,2023年3月30日,罪犯钟某某被依法送往监利市看守所。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执行方法。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依法应将罪犯收监执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此次对钟某某收监执行进行监督,既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维护了法律尊严,又树立了检察机关严格刑事执行监督的良好社会形象,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