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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假关系,真诈骗!警惕“捞人”骗局!

【字号:    】        时间:2024-04-17      

  司法公正面前

  关系、人情通通不管用

  奉劝案件当事人及家属

  切勿“病急乱投医”

  以免最后人财两失

   

  

  案例回顾


  2021年10月22日,被害人小华(洪湖籍)的弟弟小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在安徽省某县法院开庭审判,周某某得知此事后,谎称其闺蜜老公的亲戚正是主审该案的法官,可通过打点说情,帮助减刑,要求支付12万元的打点费。小华为给弟弟减刑,信以为真,转给周某某12万元,之后周某某又以加钱还可以继续减刑、还需要钱疏通关系为由,再次索要8万元,最终骗取小华199000元,直至安徽法院的判决书送达小华手中,周某某仍谎称该判决书是假的。(小华、小宇均为化名)


  检察官认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巨额的财产损失,并且其通过伪造可以打点、说情减刑的事实,骗取钱财,损害了司法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是对司法机关的抹黑。最终,洪湖市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周某某的骗术可以说毫不高明,案外人一听就知道是假的,但是为什么有人会上当呢?就是因为她利用了被害人病急乱投医的急切心理,被害人急于帮家人减刑,认为托关系找人就能办成事,殊不知已经落入她人编造的谎言。此类以“找关系打点减刑”为由诈骗的案件,仍时有发生。

  

  

  自2015年“三个规定”颁布以来,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必须全面如实填报是否受到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交往情况,均要如实填报,做到有问必录,应报尽报。使得司法不受权力干扰,不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有了制度保障。在三个规定的高压下,拒绝干预、依法办案成为干警行为自觉,“不请托、不插手、不干预”的司法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检察官再次提示各位群众,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司法人员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守卫社会公平正义,回应人民群众期待。也请大家通过正当渠道表达诉求,“找熟人”“托关系”的想法切不能有,向公检法人员输送钱财求办事的行为更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