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苏某某、汪某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等十三名被告人购买伪造的国家证件、贩卖伪造的公证书、银行流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涉案被告人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和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认证依据,企事业单位、公司的印章代表企事业单位、公司的标志和权威。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都会破坏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事业单位工作的合理信赖,损害国家机关形象,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任何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扰乱经济社会发展。
切勿心存侥幸心理,因一己私利而触犯法律底线。任何人都不应该以任何理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企事业单位印章、公司印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