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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证”、“假章”生财,可“刑”!

【字号:    】        时间:2024-12-23      

 
  “离婚证、银行流水、公证书......只要你提供身份证号,我就能帮你搞到!”“没事!我帮你来搞,房贷肯定能下来!”2024年12月17日,由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甲、苏某、汪某乙等15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在洪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被告人汪某甲通过微信与需要假证件、假公文及虚假银行流水的客户进行联系,从事伪造、买卖各类国家公文、证件、印章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活动。被告人汪某甲收到客户需求和转账后,在被告人苏某某经营的打印店内,由汪某甲提供模板,苏某某制作并打印,再由汪某甲加盖伪造的印章,通过快递方式交付相应客户。被告人汪某乙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帮助汪某甲购买伪造印章、公文、证件等需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被告人汪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苏某某、汪某乙相应报酬。

  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等13人作为房产销售人员,从2021年来在汪某甲处购买假离婚证、假公证书、虚假银行流水等,帮助不符合条件的顾客办理房贷以便达成工作指标,并从中获利。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苏某某、汪某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等十三名被告人购买伪造的国家证件、贩卖伪造的公证书、银行流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涉案被告人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和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认证依据,企事业单位、公司的印章代表企事业单位、公司的标志和权威。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都会破坏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事业单位工作的合理信赖,损害国家机关形象,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任何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扰乱经济社会发展。

  切勿心存侥幸心理,因一己私利而触犯法律底线。任何人都不应该以任何理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企事业单位印章、公司印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