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非法猎捕,严禁在洪湖及其周边地区使用毒药、猎套、猎夹、网捕等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鸟类;禁止在候鸟迁徙通道、栖息地设置障碍、陷阱等干扰鸟类正常迁徙。
二、禁止非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及其制品;不得为非法交易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提供场所、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
三、禁止破坏栖息环境,禁止在鸟类栖息地进行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排放污染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此次《司法保护令》的制发,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实践,是对省委、荆州市委关于洪湖流域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的积极响应,不仅彰显司法机关守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也为全社会树立了生态保护法治标杆。今后,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生态检察实践,发挥司法保护令引领效应,以协同机制激发保护合力,为鸟类筑起司法保护的“法治巢”,为湿地织密生态安全的“防护网”,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