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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湿地之美!检法两院联合制发湿地鸟类司法保护令

【字号:    】        时间:2025-03-31      

  
   2025年3月26日,在国际爱鸟日、湖北爱鸟周来临之际,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洪湖市人民法院、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洪湖市司法局齐聚洪湖之畔,共同见证司法保护令揭牌的重要时刻。洪湖市法检两院采用《司法保护令》的形式,以法治之盾守护“华中湿地基因库”,用司法担当践行生态文明理念。
  

 

  洪湖作为全球候鸟迁徙的重要驿站,拥有鸟类138种、水禽63种,是“世界濒危物种重要栖息地”,然而,非法狩猎、占用湿地、污染环境等行为屡禁不止。为破解保护难题,强化司法合力,司法机关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制发《司法保护令》,围绕鸟类栖息地保护制定“三项禁令”:

  一、禁止非法猎捕,严禁在洪湖及其周边地区使用毒药、猎套、猎夹、网捕等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鸟类;禁止在候鸟迁徙通道、栖息地设置障碍、陷阱等干扰鸟类正常迁徙。

  二、禁止非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及其制品;不得为非法交易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提供场所、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

  三、禁止破坏栖息环境,禁止在鸟类栖息地进行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排放污染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此次《司法保护令》的制发,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实践,是对省委、荆州市委关于洪湖流域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的积极响应,不仅彰显司法机关守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也为全社会树立了生态保护法治标杆。今后,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生态检察实践,发挥司法保护令引领效应,以协同机制激发保护合力,为鸟类筑起司法保护的“法治巢”,为湿地织密生态安全的“防护网”,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