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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系列报道】“我为群众办实事” 打好优化营商环境组合拳

【字号:    】        时间:2021-04-16      

“感谢检察机关的专业和耐心细致,这下我的钱也追回来了,厂子也可以正常生产了……” 被害人如是说,“我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感谢检察机关让我在母亲去世之时有机会尽孝……” 犯罪嫌疑人如是说。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均能对检察机关的决定表示认同,得益于法律的温情,也得益于检察人员的不懈努力。

2020527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给在当地开办水泥制品厂的被害人陈某乙发短信,要借5万元钱,遭到陈某乙的拒绝。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威胁说:“不给钱就投诉!”而后,陈某甲接二连三以陈某乙开办的水泥制品厂噪音扰民为由,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投诉、上访段,致使陈某乙开办的水泥制品厂无法正常生产。无奈之下,陈某乙凑齐4万元通过陈某丙转交给了陈某甲。至此陈某甲才罢休。

该案于20201112日由洪湖市公安局陈某甲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洪湖市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侦查阶段,在指向犯罪的证据相对完善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拒不认罪,声称自己是借钱并非敲诈勒索。虽然本案被害人涉及营商主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破坏了营商环境,给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造成了恶劣影响。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多次提审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交换意见,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案件证据的角度、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角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

2021120日,陈某甲母亲因病去世,其亲属及辩护人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让陈某甲能够出所尽孝。综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态度,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洪湖市院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陈某甲改变强制措施,一天内办好陈某甲取保候审相关手续。

近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被害人陈某乙的水泥制品厂造成的噪音污染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据悉,近年来,洪湖市院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委以及上级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不断增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打击刑事犯罪、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等作用,扎实服务“六稳”“六保”,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服务和保障大局贡献了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