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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长江捕鱼有风险 检察办案有温度

【字号:    】        时间:2021-05-10      

“哎呀,检察官同志,你们怎么到我家里来了呀?”

“大爷,我们今天是来为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

“谢谢你们,你们真是好人,为了我这把老骨头还专门跑一趟.....

近日,我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送达到被不起诉人家中,对其进行了公开宣告。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97日至10日(禁渔期),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洪湖市看守所附近螺山段水域(属于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捕区域内,以6个“地笼”(禁捕工具)实施捕捞水产品,20209104时再次捕捞时被黄家口派出所现场查获,经称重其捕获的小龙虾为15.35斤,小青虾0.43斤。

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发现,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过进一步审查发现,张某某现已88周岁,且身体不好,其子女也不在身边,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张某某的家庭情况,在审查环节上门为其做讯问笔录。经过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张某某当场表示后悔,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达到最佳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承办检察官多次到周边走访,了解张某某的情况,以及周边群众对非法捕捞的认识情况,在形成初步意见后,及时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本案的意见建议。最后,综合考虑案情、张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家庭生活情况,承办检察官最终对张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诉处理。

承办检察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秉承为民办实事的精神,再次到张某某家中,亲手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到张某某手中,当场向张某某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为达到惩罚犯罪和司法为民双重效果,承办检察官在对张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后,向洪湖市公安局发送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今年来,洪湖市院以队伍教育整顿为抓手,强化顽瘴痼疾问题整治,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彰显司法温度,提升群众满意度。据了解,今年洪湖市院承办检察官上门公开送达不起诉决定书10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