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回溯到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杨某银因鱼池权属纠纷将被害人杨某成租用的鱼池上的增氧机电线割断,杨某成到黄家口镇大白林村被告人杨某银家中与其理论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杨某银用拳头将杨某成左眼、鼻子打伤,造成杨某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洪湖市兴中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5月28日,洪湖市人民法院以杨某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赔偿杨某成损失1.3万余元。
一件故意伤害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驳回申诉,其又向省院申诉上访,也未得到支持,其中主要原因是因为杨某成的诉求不切实际,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申诉焦点,我院分管控申的副检察长曾令远和控申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工作,并对其申诉理由进行一一答复。
近年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职能,探索“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模式,积极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联手联动,创新完善积案化解机制,真真切切地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