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情一
2022年12月份,被告人A以清淤为名,计划在B的承包地上非法开采砂土。A先后找来 C、D 等人参与,并租借挖机、推土机及购置采沙绞吸泵等工具,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并销售砂土共计数万吨。
经国土资源部武汉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认定,本案中所采砂石为非金属矿产类的天然石英砂。
案情二
2023年3月,被告人A以帮助B承包的鱼池清淤为由,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并销售砂土共计数千吨,被告人B在采砂现场照看、记车次,被告人 C、D在明知是非法采砂出售的情况下,仍购进该砂料。
经国土资源部武汉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认定,本案中所采砂石为非金属矿产类的天然石英砂。
自家鱼塘正常清淤无可厚非,但如果挖出矿产资源等国家所有的资产,则不能私自出售牟利,否则触犯法律,后悔莫及。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守护现存的矿产资源,是为子孙后代造福。
近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围绕上级检察机关促进绿色发展和省委、市委助力流域综合治理部署要求,洪湖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流域综合治理。在办案过程中,面对被告人对自身行为触犯刑法的不理解,检察机关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告知行为的危害后果,准确认定主从犯,结合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态度转变,对其中情节相对较轻的被告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通过搭建专业化办案组、案件快审快结、公开审理等形式,推动洪湖水域保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