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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里面挖呀挖 当心贪利触刑法

【字号:    】        时间:2024-01-25      



近日,由洪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鱼池清淤为名,行非法采矿之实的两个案件已判决,庭审现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民代表到场旁听,检察官当庭以案释法,结合洪湖水域多、面积广的特点,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警示教育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案情一


2022年12月份,被告人A以清淤为名,计划在B的承包地上非法开采砂土。A先后找来 C、D 等人参与,并租借挖机、推土机及购置采沙绞吸泵等工具,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并销售砂土共计数万吨。

经国土资源部武汉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认定,本案中所采砂石为非金属矿产类的天然石英砂。

 


 


案情二

2023年3月,被告人A以帮助B承包的鱼池清淤为由,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并销售砂土共计数千吨,被告人B在采砂现场照看、记车次,被告人 C、D在明知是非法采砂出售的情况下,仍购进该砂料。

经国土资源部武汉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认定,本案中所采砂石为非金属矿产类的天然石英砂。



自家鱼塘正常清淤无可厚非,但如果挖出矿产资源等国家所有的资产,则不能私自出售牟利,否则触犯法律,后悔莫及。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守护现存的矿产资源,是为子孙后代造福。


近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围绕上级检察机关促进绿色发展和省委、市委助力流域综合治理部署要求,洪湖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流域综合治理。在办案过程中,面对被告人对自身行为触犯刑法的不理解,检察机关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告知行为的危害后果,准确认定主从犯,结合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态度转变,对其中情节相对较轻的被告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通过搭建专业化办案组、案件快审快结、公开审理等形式,推动洪湖水域保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