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人民监督员系列报道二】洪湖市检察院让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成为常态

【字号:    】        时间:2019-10-25      

 

   近日,洪湖市检察院召开案件评议会,邀请三名人民监督员对刘本网讯(通讯员  卢芳彩)某某偷越国(边)境案进行监督评议。

 案件承办检察官向三名人民监督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及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人民监督员围绕案件事实,从不同角度向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提问,承办检察官也逐一进行了解答。

    人民监督员:刘某某为什么冒用其弟弟的身份信息?其弟弟是否知情?

   承办检察官:根据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刘某某因外出务工需要冒用其弟弟的身份信息,其弟弟对此是知情的。

    人民监督员:刘某某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境外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承办检察官:刘某某并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境外也是跟团旅游。

   人民监督员:刘某某四次出入国(边)境是怎么计算定罪的?是否有相关依据?

   承办检察官:根据2012121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罪。

 最后,三名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一致同意该院处理意见

据悉,这是洪湖市检察院今年来第三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监督评议,既加强和规范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也充分保障了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充分体现了人民监督的声音伴随着检察历程同步进入检察档案。

 为贯彻落实好高检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等文件精神,洪湖市检察院将不定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加强对办案活动全程监督,并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努力增强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公正性,着力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