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会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相关事实证据,并对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进行了阐释。案件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办理情况、犯罪嫌疑人家属及被害人的陈述,人民监督员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应批捕发表了看法,并提出了具体意见。
最终,人民监督员经过评议,一致同意洪湖市检察院对吴某某依法作出不逮捕决定。
参加此次公开审查的人民监督员认为,洪湖市检察院能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加强了人民监督员对于案件的监督,提升了审查逮捕质量,确保了司法行为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公开,公平、公正。
这是自高检院公布《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施行以来,洪湖市检察院首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审查逮捕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也是洪湖市检察院让监督落在实处,让办案更加公开透明的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