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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落实需加强创新

【字号:    】        时间:2022-04-24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实践中,配套制度的推行、类案尺度的统一、内外监督机制的配合都是政策落实的重点问题。笔者认为,加强实践创新可以推动司法政策落地生根。

推行赔偿保证金制度,助推轻微刑事案件少捕慎诉慎押。经分析研判,轻伤害案件报捕阶段,部分被害人漫天要价,因赔偿金额不能促成刑事和解,导致此类案件批捕率高、捕后判缓刑率高。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助推承办人依法作出不捕、不诉,不押的决定,将赔偿保证金制度作为刑事办案的一项长效机制。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主动退赃退赔的,按照会签办法在公证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

细化兜底条款适用,在“小案”办理中体现慎刑理念。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居高不下,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指导意见,对提起公诉的酒精含量进行了限定。具体案件中,在酒精含量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具有哪些情节是必须要提起公诉的,指导意见未细化明确。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会签文件的形式,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为明确提起公诉标准、精准量刑提供依据,对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强化协调配合,深度推行“不起诉案件”行刑有效衔接。司法政策贯彻落实中,相对不起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是,不起诉案件在宣布后往往不再被关注,“行刑衔接”机制的不紧凑,导致非刑罚处罚方法很难充分发挥作用,教育效果就可能打折扣。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用好检察意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尤为重要。建立不起诉集中训诫制度和醉酒驾驶案件事后“行刑衔接”机制。对被不起诉人集中训诫,达到办案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醉酒驾驶案件中,采用要求被不起诉人不同程度地参与交通志愿服务等方式,让被不起诉人亲身参与社会治理,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法律意识。

优化办案模式,充分发挥内外监督作用。为调动办案人员敢于、善于适用不捕权、不起诉权,营造支持探索、宽容的司法氛围,逐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模式。对于无特殊情形的危险驾驶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不纳入评查范围。把捕后、诉后判处轻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纳入重点评查范围。评查方式发挥一体化评查优势,重点发现未在办案中贯彻落实刑事司法政策,未依法履职的实体问题。外部监督工作中,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引入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与案件办理。同时强化内外监督,倒逼政策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