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检察部通过从法院、看守所等相关部门获取的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情况、结合从洪湖市司法局调取的全市在矫社区矫正对象情况,与公安机关数据信息进行碰撞,按照一定条件进行比对筛选,发现洪湖市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并被公安机关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检察监督程序,结合走访谈话、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调查,并根据核实情况,向洪湖市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社区矫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的对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轨迹进行排查,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促使依法依规接受社区矫正。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洪湖市司法局迅速整改落实。
此次检察,进一步发挥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作用,维护了刑罚执行权威。下一步,洪湖市检察院将进一步深化大数据运用,积极能动履职,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的沟通,积极建立大数据平台,持续推动“大数据+检察监督”深度融合,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全面提升检察监督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