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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例入选荆州市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字号:    】        时间:2022-04-18      

 

 

我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朱亚晴

办理的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被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评为

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

 

洪湖市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经人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64月向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份,发票金额2865145.14元,税额374846.86元。2016425日至51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转款324万元,到账后,徐某某扣除开票费,将余款319.38万元转到对方指定的账户,共非法获利46200元。案发后,徐某某积极退缴全部赃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积极走访,社会调查细研判。洪湖市院受理该案后,该院领导带领承办检察官到该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该企业为镇重点帮扶企业,解决多名下岗职工就业,企业纳税情况良好,为当地盘活粮棉油加工等方面均作出贡献,该公司确由徐某某实际负责,目前仍处于经营状态,徐某某作为股东之一一贯表现良好。

 

2.发现隐患,检察建议促整改。本案在办理中,该院还发现企业部分制度不健全,遂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更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建立系统的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和管理章程。该公司书面回复已按照检察建议的内容整改到位,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文件。

 

3.公开听证,多方研讨不起诉。202192日上午,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承办人详细介绍了该案案情、定罪量刑依据及该企业的社会贡献度、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企业整改情况,与会人员均同意对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该院依法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充分考虑涉市场主体案件的政策性、敏感性,注重相融合,减少司法办案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彰显司法温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理解和赞同。

 

2.在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时,对涉案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用工、依法纳税等社会贡献情况进行充分社会调查,对案件处理决定是否影响企业正常运转等情况进行风险研判,将之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3.充分发挥检察听证这一外部监督手段,以公开促公正。听证时,除犯罪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外,还将企业社会调查、风险研判情况纳入听证内容。

 

4.积极能动履职,重视诉源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企业合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经充分调查核实后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堵塞企业经营漏洞。针对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个性化服务,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5.检察机关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本案中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洪湖市院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对大中小微企业实行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