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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检察院审查办理的涉黑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入典型案例选编

【字号:    】        时间:2019-06-27      

  洪湖市检察院审查办理的张新民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入《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

  据了解,2005年,被告人张新民刑满释放后,与被告人张红某、张清某等人在长江燕窝段水域非法采砂,并在洪湖市燕窝镇放高利贷、开设赌场,获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逐步形成了以张新民为组织者、领导者,张红某、张清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进一步阻止、排挤竞争对手,控制长江燕窝段水域非法采砂业,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先后网罗被告人李启某等人,组织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多人财物受损。

  该案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涉黑案典型案件,存在着“三多三难”,即涉案人数多、犯罪事实多、涉案罪名多、调查取证难、证据固定难、案件定性难等问题,洪湖市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案件中,注重串并研判,强化诉前指导,坚持“不是涉黑犯罪的一个不凑数,是涉黑犯罪的一个不放过”的法治理念,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固定补充完善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据审核把关,将该案由一般刑事案件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深挖出幕后主犯张新民。2019年3月27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新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