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到申请后,洪湖市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联合洪湖市看守所开展审核研判。接到申请后,洪湖市检察院立即联合看守所启动审核程序。该院刑事检察执行部门一方面核查秦某某的服刑档案与改造表现,确认其无社会危险性;另一方面,主动联系医院核实其妻子病情的危重程度,并走访其家庭,确保申请事由真实可靠。在该院与洪湖市看守所共同审核下,洪湖市看守所报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同意秦某某出所回家2天。
审核批准后,检察机关并未放松监督:一方面,督促看守所向秦某某及其家属明确告知出所期间的纪律要求;另一方面,协调社区民警做好衔接,确保秦某某出所后“管得住、能返回”,既保障其对家庭尽责的权利,又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2025年11月13日下午6时,秦某某按期回所。此次成功监督,是洪湖市检察院激活刑法第43条的一次有力实践。司法实践反复证明,将自由短暂地归还给真心悔改的罪犯,让他们在履行家庭责任中感受社会的接纳和信任,远比单纯的监禁更能触动灵魂,更能激发积极改造的内生动力,这恰恰是《刑法》第43条背后蕴含的法治智慧。检察机关将继续坚守法治底线,传递司法温情,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让法治文明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