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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不再“沉睡”,归途自有保障:检察机关推动拘役犯“回家权”落地见效

【字号:    】        时间:2025-11-18      

2025年11月12日,洪湖市检察院依法监督并见证一起拘役犯因妻子病重申请出所回家的案件,唤醒“拘役犯每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这一“沉睡法条”,用司法温度护航拘役犯合法归途。

罪犯秦某某因犯非法捕捞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服刑期为2025年8月13日至2026年1月12日。在看守所服刑期间,他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改造。然而,其妻子身患结肠恶性肿瘤,这一消息让秦某某情绪低落,向看守所紧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出所探视妻子。

收到申请后,洪湖市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联合洪湖市看守所开展审核研判。接到申请后,洪湖市检察院立即联合看守所启动审核程序。该院刑事检察执行部门一方面核查秦某某的服刑档案与改造表现,确认其无社会危险性;另一方面,主动联系医院核实其妻子病情的危重程度,并走访其家庭,确保申请事由真实可靠。在该院与洪湖市看守所共同审核下,洪湖市看守所报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同意秦某某出所回家2天。


审核批准后,检察机关并未放松监督:一方面,督促看守所向秦某某及其家属明确告知出所期间的纪律要求;另一方面,协调社区民警做好衔接,确保秦某某出所后“管得住、能返回”,既保障其对家庭尽责的权利,又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2025年11月13日下午6时,秦某某按期回所。此次成功监督,是洪湖市检察院激活刑法第43条的一次有力实践。司法实践反复证明,将自由短暂地归还给真心悔改的罪犯,让他们在履行家庭责任中感受社会的接纳和信任,远比单纯的监禁更能触动灵魂,更能激发积极改造的内生动力,这恰恰是《刑法》第43条背后蕴含的法治智慧。检察机关将继续坚守法治底线,传递司法温情,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让法治文明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