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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医保基金?“刑”“行”并举零容忍!

【字号:    】        时间:2025-11-20      

医保基金是守护群众健康的“看病钱”“救命钱”,容不得半点侵占。近日,洪湖市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践行“精准监督、全链治理、标本兼治”的办案理念,通过“刑事追责+行政惩戒+公开听证”的多元治理模式,从严从快办理一起医保欺诈骗保案,以“行刑衔接”的刚性力度,让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无处遁形,切实守护群众切身利益

一念之差:交通肇事“变脸”自行摔伤

2025年2月,刘某某在洪湖市某村步行时,被同村村民方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撞倒在地,导致刘某某右肱骨骨折,经洪湖市公安局认定:方某某负本次的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刘某某22000元。

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刘某某故意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向医院医保服务站提供虚假陈述,声称自己的右肱骨骨折系在走路时“自行摔伤”,不存在第三方责任人,并签署了承诺书,成功骗取医保基金支付8022.28元医疗费用。

2025年4月,洪湖市医保局将刘某某骗取医保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诉至洪湖市检察院。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后,刘某某主动交代了违法事实,并全额退回了骗取的医保基金。

公开听证:不起诉决定背后的教育引导

洪湖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虽已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全额退还违法所得,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为保障司法公正透明,2025年7月,洪湖市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医保部门代表到场。

听证会上,刘某某深刻忏悔:“我一时糊涂,占了国家便宜,触犯了法律。我自愿接受处罚,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听证员评议,一致同意检察院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追责“下半场”:“免刑”不等于“免责”

洪湖市检察院严格遵循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依法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2025年8月,洪湖市检察院依法向洪湖市医疗保障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刘某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对于这种侵害国家医保基金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消除‘不刑不罚’的监管盲区。”该案承办检察官强调,“个案的骗保金额或许不大,但其危害如同金属上的第一块锈斑。若放任不管,这种‘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就会像锈迹一样蔓延,最终侵蚀整个医保体系的公信力,必须让其付出应有的行政代价,绝不能让法律存在‘要么判刑、要么没事’的灰色地带。”

洪湖市医疗保障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骗取金额两倍的罚款。

案件办结后,洪湖市检察院协同市医保局举一反三,推动建立外伤患者医疗费用报销联合审核机制,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理外伤患者医保报销时,加强与交管部门信息核对,从源头上防范骗保行为。

下一步,洪湖市检察院将继续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不起诉案件后续处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