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把脉”
量化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2024年4月至5月,曹某某、黄某某在洪湖市相关堤段施工过程中,违反采伐许可要求,超范围、超数量采伐林木共计1910株,导致林木蓄积量减少了957.99立方米。
案发后,洪湖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二人虽已涉嫌刑事犯罪,但更紧迫的问题在于如何修复受损的生态。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滥伐行为不仅直接减少了森林覆盖率,更严重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有的固碳调节服务功能。这种“看不见”的损失,如果仅靠传统的“砍一补一”补种树苗,受自然生长周期限制,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补偿,生态环境的实质性损害将长期存在。
多元“开放”
引入碳汇赔偿机制
为了破解单一补种修复周期长、成活率难保障的难题,洪湖市检察院决定转变思路,探索更多元、更科学的修复路径。
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职能,加强与法院、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洪工局等多部门的沟通磋商。经多方论证,决定在该案中引入“碳汇补偿”机制——即引导当事人在原地补种树木恢复植被的基础上,通过认购林业碳汇的方式,对森林受损期间的碳汇损失进行替代性修复。这种模式,既弥补了“实物”的缺口,也偿还了“功能”的欠账。
实质“疗愈”
市场化手段促生态共赢
修复方案确定后,检察官联合相关部门多次向当事人释法说理,详细阐述林业碳汇的生态价值。曹某某、黄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环境造成的长远危害,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承担修复责任。
最终,二人在完成原地补种的基础上,自愿出资认购了960吨林业碳汇。鉴于当事人积极通过“原地补种+异地碳汇”的方式全面修复了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将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2025年12月1日,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及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
该案的办理,通过科学量化生态损失,以市场化手段实现了生态效益的精准补偿,为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生态修复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洪湖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