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6日晚,肖某甲等4人在长江洪湖乌林镇吴王庙段水域(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实施非法捕捞,捕获中华鲟1条及鲢鱼1条、鮰鱼2条,被联合巡查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捕获鲟鱼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
案发后,多部门迅速联动开展处置,经专业救助,该中华鲟被成功放归长江。
然而,放归并不意味着责任的终结。涉案人员非法捕捞其他水产品所造成的生态损害,仍需依法承担修复责任。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并将线索通报至洪湖市检察院。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围绕禁用渔具认定、涉案物种鉴定等关键问题提出取证意见,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体系。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洪湖市检察院在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注重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检察官释法说理下,4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因非法捕捞其他水产品产生的生态修复费用,并撰写道歉信,登报向社会公开致歉。
“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一直很关心这条中华鲟的情况,得知已经放归长江后,现场气氛也随之缓和。”参与旁听的检察干警介绍说。
“作为距今约1.4亿年的古老物种,中华鲟被誉为‘水中大熊猫’,是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的标志性物种,其生存状况是衡量流域生态健康的重要指标。”庭审中,公诉人结合案件事实,对非法捕捞的法律后果及中华鲟的生态价值进行了充分阐释。
经法庭审理,考虑到涉案中华鲟已放生,未造成不可逆的危害后果,且四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金、主动登报公开道歉等情节,最终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旁听这次庭审,我们不仅切实感受到了非法捕捞的沉重代价,也更加体会到保护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受邀旁听的代表委员及人民监督员纷纷表示。
洪湖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法惩治非法捕捞行为、推动生态修复,是检察机关服务长江大保护的重要职责。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办案力度,以法治之力守护长江生态安全。